第83章 警方通告需研究_涉外律师赵慕慈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83章 警方通告需研究

第(2/3)页

再做些沟通。

  于是大家分头行动。赵慕慈带来的文件卷宗都放在酒店,索性打车回了酒店,在房间里研究起案子来。

  警方发布的关于潮乐公司报案的通报信息如下:

  “近日,我局接成都潮乐肉酱有限公司报案称:有不法人员冒充该公司名义与SH市幻彩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导致被幻彩公司起诉。经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7岁),王某(女,45岁),李某(女,29岁)伪造潮乐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与幻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目的是获取幻彩公司在推广活动中赠送的游戏装备,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虽然警方发出了这样的通报,并且因为其国家机关的身份使得该通报颇具威信力,在关注本次案件的公众中产生戏剧般的反转效果。但从律师角度来看,即便是警方侦查完毕,也还有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确认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之后更有法院庭审之后,才能做出判决。

  因此在赵慕慈严重,这样一份说明性质的通报,并非是对案件的盖棺定论,而是一种来自国家机关的信息和证据,很有必要研究一番。

  从上述信息看,报警公司为成都潮乐肉酱有限公司,而前不久幻彩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主体除了这家公司之外,还有一家成都潮乐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工商主体查询,可以确定销售公司为潮乐肉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赵慕慈看过幻彩公司和肉酱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告代理营销合同,签约主体中,潮乐的两家公司均为签约主体。但警方通告中,报案人仅为作为母公司的潮乐肉酱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并未出现,这是为什么呢?

  从法律上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尽管有控股关系,但两家公司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仅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现在潮乐有限公司报了案,销售公司并未报案,有没有可能,销售公司确实和幻彩公司签订了合同,而作为母公司的潮乐有限公司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意向,或者对这个合同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潮乐有限公司向警方报案说有人冒充自己与幻

(本章未完,请翻页)
记住手机版网址:m.yourenxs.cc
加入书签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