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郑志雄的公司事_涉外律师赵慕慈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第103章 郑志雄的公司事

第(2/3)页

雄无意中得知了这个事实,于是设法从被侵权公司处拿到关键技术资料,让其名下另一家公司开始生产类似产品。若是对家寻来,便准备全部推给这个股东。

  果然产品投放市场没几个月,便收到了被侵权公司的律师函,该股东也随之要求出售股权离开该公司以证清白。郑志雄这批产品赚钱赚的正带劲,突然遭遇被侵权公司狙击,加上技术出价的股东要离开,他又不肯出价,又不愿放人,弄的该股东也要起诉公司,真真焦头烂额。

  单就商业机密这案子来说,根据最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举证责任设置,被侵权公司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了,剩下的举证责任便转移到涉嫌侵权人一方,即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被侵权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

  司法实务中对于被侵权人的初步举证责任的要求为,必须证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符合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项特征,以及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或是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涉嫌侵权人除了证明涉诉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之外,还需要证明自己自己没有侵犯该商业秘密。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和举证责任上来看,这个案子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和经验都需要是一流的,因为情况是在有点恶劣。胜算也不是没有,但总体是不太乐观的。

  要不要接这两个案子,是需要通盘考虑一下的。因为就被侵权公司而言,与技术股东之间既可以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该股东,也可以直接起诉该股东所在的郑志雄的公司。而该股东除了以股权争议为由之外,还可以以侵犯商业机密为由起诉郑志雄的公司。因此肉眼可见的潜在诉讼可不止这两起,更不要说诉讼之后,败诉的情形下,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危机和技术危机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这是看得见的业务机会。从坏处说,这个公司在Frank看来是从

(本章未完,请翻页)
记住手机版网址:m.yourenxs.cc
加入书签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